(2015)鄂大冶执字第00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程时玖、张正友与大冶市殷祖镇马岭山碳酸钙粉加工厂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时玖,张正友,大冶市殷祖镇马岭山碳酸钙粉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执字第00352号申请执行人程时玖。申请执行人张正友。被执行人大冶市殷祖镇马岭山碳酸钙粉加工厂。住所地:大冶市殷祖镇。申请执行人程时玖、张正友与被执行人大冶市殷祖镇马岭山碳酸钙粉加工厂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710000元,未结标的额7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大冶执字第0035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裕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怀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