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友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赵xx与何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X,何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友民初字第267号原告赵XX,女,38岁。被告何XX,男,40岁。原告赵XX诉被告何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分别于2015年7月16日、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X,被告何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尤其被告性格暴躁,经常辱骂原告,在日常生活中被告连基础的生活费都不给,我们长期分居,故请求离婚。婚生子何杉一直由原告照料,故离婚后孩子由原告抚养,家庭财产合理分割。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友谊县友谊镇时代新城二期6号楼2单元601室住宅楼一处,房屋面积79.33平方,价值约100000.00元,解放牌货车一辆,价值70000.00元,奇瑞牌轿车一辆,价值30000.00元,联想牌电脑一台、价值2000.00元,海尔洗衣机一台,价值1000.00元钱,创维牌49英寸电视一台,价值3000.00元,创维牌32英寸电视一台,价值1000.00元。原、被告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债权:高淑贤欠20000.00元,田仁兵欠12900.00元,韩纯红欠9000.00元,齐广明欠15300.00元。夫妻共同债务有:欠赵连吉250**.00元,欠何贵荣25000.00元。被告何XX提出我们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欠何贵荣35000.00元不属实,我们就欠何贵荣25000.00元。被告何XX还提出田仁兵欠我们的12900.00元钱,韩纯红欠我们9000.00元,都还给了被告何XX,我不认可。被告何XX还提出欠中国邮政银行贷款250000.00元,是我们把户口本借给田仁兵,贷款250000.00元,都是田仁兵用了,我们一分钱也没用。如果我们离婚,我同意友谊县友谊镇时代新城二期6号楼2单元601室住宅楼一处归孩子何杉所有,我们不分割该房屋。被告何XX辩称:我同意离婚。我要求抚养孩子,财产合理分配。楼房友谊镇时代新城二期6号楼2单元601室一处,同意归孩子何杉所有,解放牌货车一辆,买货车钱是以前被告离婚时分的五征牌汽车卖了47000.00元钱,被告又在复婚后赚的钱添了60000.00元钱买的货车。不同意原告分割该车辆,奇瑞牌轿车是在婚后买的,同意原告分割。我们不欠赵连吉250**.00元。我们欠何贵荣是35000.00元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结婚证二本,证明原、被告于2011年5月19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证据二,房屋买卖合同,证明2011年8月16日买的房子,是婚后买的房子。证据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张,证明解放牌东风车是2014年5月28日买的,我们婚后买的。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证据一、离婚协议书一份,证明2010年5月7日原、被告在友谊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时,协议约定五征牌车一辆归被告所有;还证明在离婚时,在新九委有50.00平方米车库一处,归原、被告的婚生子何杉所有。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9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双方系复婚,原、被告婚生一子何杉,现年8周岁,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友谊县友谊镇时代新城二期6号楼2单元601室住宅楼一处,房屋面积79.33平方,价值约100000.00元,解放牌货车一辆,价值70000.00元,奇瑞牌轿车一辆,价值30000.00元,联想牌电脑一台、价值2000.00元,海尔洗衣机一台,价值1000.00元钱,创维牌49英寸电视一台,价值3000.00元,创维牌32英寸电视一台,价值1000.00元。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的债权:高淑贤欠20000.00元,田仁兵欠12900.00元,韩纯红欠9000.00元,齐广明欠15300.00元。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的债务:欠何贵荣25000.00元。本院认为,确定原、被告是否应当解除婚姻关系,关键看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从庭审和原告举证情况来看,原、被告婚后不能互谅互让,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在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后也未进行有效沟通,原告通过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在诉讼中明确表示同意离婚,反映出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本院认为,维持感情破裂的婚姻关系,不利于双方的生活和身心健康,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在诉讼中被告明确表示,原、被告婚生子何杉,现年8周岁,由其抚养,原告承担其子的抚养费,原告表示同意,故原、被告婚生子何杉,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承担其子500元的抚育费。关于财产分割问题:友谊县友谊镇时代新城二期6号楼2单元601室住宅楼一处原、被告均同意该住宅楼归原、被告婚生子何杉所有,本院尊重原、被告的意识表示,该住宅楼归原、被告婚生子何杉所有。解放牌货车一辆、奇瑞牌轿车一辆、联想牌电脑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创维牌49英寸电视一台、创维牌32英寸电视一台归被告所有。原、被告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债权:高淑贤欠20000.00元,齐广明欠15300.00元,合计35300.00元,归原告所有;田仁兵欠12900.00元,韩纯红欠9000.00元,合计21900.00元,归被告所有。原、被告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债务:欠何贵荣25000.00元由被告负责偿还。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财产折价款9000.00元。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赵XX与被告何XX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何杉,现年8周岁,由被告何XX抚养,原告赵XX自2015年10月起每月给付何杉子女抚育费500.00元至其女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三、财产分割:解放牌货车一辆,奇瑞牌轿车一辆,联想牌电脑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创维牌49英寸电视一台,创维牌32英寸电视一台归被告何XX所有,个人衣物归各人所有;友谊县友谊镇时代新城二期6号楼2单元601室住宅楼一处,归原、被告婚生子何杉所有;四、债权:高淑贤欠20000.00元,齐广明欠15300.00元,合计35300.00元,归原告赵XX所有;田仁兵欠12900.00元,韩纯红欠9000.00元,合计21900.00元,归被告何XX所有;五、债务:欠何贵荣25000.00元,由被告何XX负责偿还;六、被告何XX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赵XX财产折价款9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赵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绪水代理审判员 张海莲人民陪审员 宋文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宇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