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00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刘瑞华与被执行人王占军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瑞华,王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648号申请执行人:刘瑞华被执行人:王占军申请执行人刘瑞华与被执行人王占军健康权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3日做出的(2014)建朱民初字第057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也不能通过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平县人民法院(2015)建执字第006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朱志勇执行员 黄中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凯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