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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催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浙江名迪羊绒服饰有限公司、李惠方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路催字第49号申请人:浙江名迪羊绒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惠方。申请人浙江名迪羊绒服饰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27日登报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132223659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3年12月2日,汇票到期日2014年6月2日,出票人浙江名迪羊绒服饰有限公司,付款行台州银行,汇票金额人民币50000元,收款人台州市亿达化纤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名迪羊绒服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浙江名迪羊绒服饰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丽红代理审判员  XX评人民陪审员  叶锡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夏雪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