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恩法民三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丁正华与陈运波、谭永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正华,陈运波,谭永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恩法民三初字第170号原告丁正华,男。委托代理人李贵华、谢艺峰,广东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运波,男。被告谭永友,男。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负责人方行。原告丁正华诉被告陈运波、谭永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运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陈运波起诉。审判员  吴艳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慕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