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梅丰法民二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原告珠海市联星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丰顺县祥旭家具有限公司、丰顺县祥旭家具有限公司林泰山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梅丰法民二初字第144号原告珠海市联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唐家湾镇金鼎工业园金峰西路23号厂房二3楼A区。组织机构代码:74706543-5。法定代表人徐卫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昌盛,广东沃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丰顺县祥旭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丰顺县汤坑镇五一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4174916-6。法定代表人邱兴隆。被告丰顺县祥旭家具有限公司林泰山分厂。住所地:丰顺县汤西镇工业园。负责人邱兴隆。原告珠海市联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星公司)诉被告丰顺县祥旭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旭公司)、丰顺县祥旭家具有限公司林泰山分厂(以下简称祥旭林泰山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春生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联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昌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祥旭公司、祥旭林泰山厂经本院合法传唤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联星公司诉称,原告是被告祥旭公司原材料皮革供应商,双方一直有业务往来。被告祥旭公司以被告祥旭林泰山厂名义向原告下订单,货款则由被告祥旭公司支付,原告开具发票也是开具给被告祥旭公司。双方的交易方式为原告提供样品并报价,两被告通过订单方式向原告采购皮革,货款结算为月结30天。2014年9月、10月份,两被告向原告采购皮革两批,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货物,被告工作人员签收收货,两批货物价款共为118754元。货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收货款,两被告均以资金紧张为由拒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18754元及从起诉之日起逾期付款利息至付清货款止(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祥旭公司、祥旭林泰山厂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3日和2014年9月23日,被告祥旭林泰山厂分两次向原告订购了编号为D5995的棕色皮料用于制作家具的真皮皮料。原告联星公司于2014年9月29日和2014年10月19日分别将所订购的皮料送被告祥旭林泰山厂和祥旭公司。两次送货皮料的货款合计为118754元,但两被告均未将货款支付给原告。2014年12月24日被告公司的员工谢表华,在原告向被告发送的付款单上对所欠货款118754元进行了核对,并在付款单上签名确认。由于被告一直拖欠货款,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另查明,被告祥旭公司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祥旭林泰山厂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被告祥旭公司与被告祥旭林泰山厂为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以上事实,有订购单、送货单、付款单、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及开庭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原告联星公司与被告祥旭公司、祥旭林泰山厂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及拖欠货款118754元的事实有订购单、送货单、付款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外,由于被告祥旭公司与被告祥旭林泰山厂为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规定,被告祥旭林泰山厂属被告祥旭公司的分公司而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实施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依法应由其总公司承担,故原告要求被告祥旭林泰山厂支付货款的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被告祥旭林泰山厂所欠原告的货款应由被告祥旭公司偿付。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问题,由于被告逾期支付货款,属违约行为,对原告要求被告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从起诉之日即2015年7月22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的利息,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丰顺县祥旭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珠海市联星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18754元及相关利息(利息以被告所欠货款11875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7月2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珠海市联星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丰顺县祥旭家具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8元,诉讼保全费1114元,合计2452元,由被告丰顺县祥旭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春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易海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