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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润金商初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镇江和达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与镇江环宇科技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和达建材商贸有限公司,镇江环宇科技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润金商初字第00196号原告镇江和达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高资开发区营春小区11号109室。法定代表人王海豹,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镇江环宇科技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新区大港港韩路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和达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环宇科技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和达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3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328元由原告镇江和达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景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贞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