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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响民初字第01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田国荣与李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响民初字第01037号原告田国荣,居民,委托代理人田剑,居民。被告李红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国荣诉被告李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国荣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国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田国荣负担。审 判 长  赵卫卫代理审判员  许建东人民陪审员  卢海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