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响民初字第01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田国荣与李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响民初字第01037号原告田国荣,居民,委托代理人田剑,居民。被告李红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国荣诉被告李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国荣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国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田国荣负担。审 判 长 赵卫卫代理审判员 许建东人民陪审员 卢海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