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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执字第3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郑涵文与富民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执字第300-3号申请执行人郑涵文,女,1973年3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富民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富民县环城西路**号办公楼***房。法定代表人黄子贤,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郑涵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富民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昆民二终字第1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富民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郑涵文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8880元。现案件执行款已全部到位并发放申请执行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昆民二终字第1213号终结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光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