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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衡桃执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孙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衡桃执字第610号申请执行人孙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500000元、诉讼费8800元、保全费142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还应交纳执行费7502元,以上共计517722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视现实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4年2月21日作出的(2014)衡桃西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郑广平审判员  张志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