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阆民初字第1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永兵与刘贵财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兵,刘贵财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初字第1945号原告张永兵。被告刘贵财。上列原告与被告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张永兵负担。审 判 长 宋明华代理审判员 郑 涛人民陪审员 邓雪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龚钰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