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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南初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南初字第00253号原告牛某某,男,汉族。被告黄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小亮代审判员 邹永明陪 审 员 武利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秀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