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南初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南初字第00253号原告牛某某,男,汉族。被告黄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小亮代审判员 邹永明陪 审 员 武利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秀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