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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法执字第01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梁某某、张某某、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梁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1142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被执行人梁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梁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曹某某与被执行人梁某某、张某某、梁某某(2014)横民初字第02228-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由被执行人梁某某、张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借款3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6月6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20‰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3200元、保全费1000元;被执行人梁某某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00元。此案经本院执行人员多次组织协调,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9月25日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梁某某与妻子张某某自愿用其位于横山县横山镇怡园小区(横山县法院家属楼5单元901室)抵偿申请人曹某某贷款,横山法院(2014)横民初字第02228-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借款本金及利息44万元;2、该房屋所需的大修基金5万元、物业管理费1万元及被申请人梁某某在工行的按揭贷款21万元,由申请人曹某某偿还;3、从2015年9月28日起梁某某名下的位于横山县横山镇平安小区(横山县法院家属楼5单元901)产权归曹某某所有;4、案件受理费3200元,保全费1000元,由申请人曹某某自愿承担。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初字第0222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崇江审判员  侯 斌审判员  李荫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买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