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初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初字第946号原告刘某,女,汉族。被告张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为了孩子,想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张 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钟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