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赵民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张龙隆与高红涛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龙隆,高红涛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赵民保字第00114-1号申请人张龙隆。委托代理人张书要。被申请人高红涛。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5)赵民保字第0011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了被申请人高红涛的拖拉机及拖斗一辆。现被申请人已经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高红涛的拖拉机及拖斗的扣押。审判员 刘建芬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少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