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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赵民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张龙隆与高红涛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龙隆,高红涛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赵民保字第00114-1号申请人张龙隆。委托代理人张书要。被申请人高红涛。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5)赵民保字第0011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了被申请人高红涛的拖拉机及拖斗一辆。现被申请人已经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高红涛的拖拉机及拖斗的扣押。审判员  刘建芬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少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