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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苏平申请执行屈素娥物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四清,邓苏平,屈素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343号申请执行人邓四清,男,1964年6月24日出生,住邵阳县黄亭市镇码头村车田组370号,身份证号:432621196406241511。申请执行人邓苏平,女,1962年10月25日出生,住邵阳县黄亭市镇码头村车田组370号,身份证号:432621196210251523。被执行人屈素娥,女,1982年4月29日出生,住邵阳市双清区新华路,身份证号码:430521196204291222。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双民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本案于2015年8月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屈素娥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屈素娥在2015年9月1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屈素娥未履行。现查明,被被执行人屈素娥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双民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 波审判员 张 强审判员 刘琨堂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远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