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刑执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万国峰故意伤害罪死缓改无期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万国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刑执字第462号罪犯万国峰,男,198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现在北京市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2日作出了(2013)二中刑初字第1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国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经复核,于2013年6月27日以(2013)高刑复字第296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送达后即交付执行。北京市监狱于2015年8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8月26日经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9月3日至9月7日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以罪犯万国峰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由,建议对罪犯万国峰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万国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3年6月27日交付执行。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罪犯万国峰没有故意犯罪。本院认为,罪犯万国峰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万国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少波审判员 赵英波审判员 张学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方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