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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民一初字第1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辛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1745号原告:辛某,茌平县信发办事处林庄村村民。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太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