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民一初字第1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辛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1745号原告:辛某,茌平县信发办事处林庄村村民。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太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