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立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唐山佳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立保字第46号申请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城南街道解放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彬,董事长。被申请人唐山佳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钓鱼台街道钓鱼台南楼第一社区居委会院内。法定代表人王怀宝,执行董事。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唐山佳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书及相关材料递交我院,请求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查封被申请人唐山佳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5570586.78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人民币35570586.78元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唐山佳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5570586.78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高淑芳审 判 员 沈荣进代理审判员 吴 凡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景月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