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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雷法刑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黎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雷法刑初字第37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某,男,公民身份号码×××6014,汉族,高中文化,货车司机,海南省琼海市人,住海南省琼海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0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雷检诉刑诉(2015)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在审理过程中,案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黎某的亲属与被害人李某的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和解协议。同年9月23日,依法由审判员何俊传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冯凯捷主审和人民陪审员吴祥鹏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欣担任记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劲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0日2时40分,被告人黎某驾驶货车行驶至雷州市客路镇客路交警中队门口附近处时,尾随碰撞李某及其人力手推车,造成两车损坏及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针对上述事实的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黎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适用法律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0日2时40分,被告人黎某驾驶赣K×××××号重型厢式货车从湛江市遂溪县城月镇往雷州市方向行驶,行驶至G207线3559KM+540M(雷州市客路镇客路交警中队门口附近)路段处时,尾随碰撞李某及其人力手推车,造成两车损坏及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黎某将被害人李某送到医院抢救,然后自动到雷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再查明,在本院的主持调解下,被告人黎某的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人民币9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害人亲属均请求本院对被告人黎某不予刑事处罚。为指控犯罪,公诉机关出示了下列证据: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疾病诊断证明书、广东省医疗收费票据、无违法犯罪证明材料、送达回执、现金缴款单、雷州市殡仪馆发票联、火化证书、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交认字(2015)第002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广东省雷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雷公(司)鉴(尸)字(2015)4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2015第234号关于号牌赣K×××××大型汽车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广东省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广申司鉴所(2015)毒检字第202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照片、简介;4.辨认笔录、照片及说明;5.证人毛某的证言;6.被告人黎某的供述与辩解。以上证据均经过庭审质证、认证,且被告人黎某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证据确实、充分且来源合法,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黎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黎某肇事后对被害人李某积极施救,且及其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黎某的犯罪性质、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0日至2015年11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俊传代理审判员  冯凯捷人民陪审员  吴祥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期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