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5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田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5421号原告李某某,女,1981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田某甲,男,1973年6月2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田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韦建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田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近年来我与被告田某甲因性格不和,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婚生女由我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被告田某甲辩称:孩子还小,双方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田某��于2000年底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3年2月17日,于2008年12月3日生育一女,名为田某乙。近年来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不能和睦相处,从2015年6月起双方分居生活至今。上诉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载卷为据。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田某甲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只要双方能互谅互让,是可以和睦相处,夫妻感情可以得到改善,原告李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韦建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邹巧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