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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赔民申字第00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赵惠军与西安市灞桥区地方税务局劳动争议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赔民申字第007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惠军,男,汉族,1952年9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晓艳,西安市总工会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市灞桥区地方税务局。法定代表人:刘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康花,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海明,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赵惠军因与被申请人西安市灞桥区地方税务局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08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赵惠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向阳代理审判员  谭显斌代理审判员  黄文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妍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