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18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宣城太和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宏宣、冯小勇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太和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宏宣,冯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1868-1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太和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法定代表人:胡新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宏宣,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冯小勇,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宣城太和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宏宣、冯小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2015)宣民二初字第00199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宏宣、冯小勇未能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宣城太和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宏宣、冯小勇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宣城太和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人民币43157.50元及利息(自2013年12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439.50元、执行费554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宏宣、冯小勇名下有银行存款,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可予以冻结或划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宏宣、冯小勇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36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贵祥(此页无正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亚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