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执异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金文高、夏雅琴与陈幼根、陆秋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柯执异字第44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金文高。申请执行人:夏雅琴。被执行人:陈幼根。被执行人:陆秋梅。本院在执行(2015)绍柯执民字第376号申请执行人夏雅琴与被执行人陈幼根、陆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金文高对本院拍卖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金文高称,2015年5月26日,异议人金文高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188248元最高价竞得陆秋梅持有的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84261股股权。法院在拍卖成交裁定中,只将上述股权裁定给异议人,未将上述股权所含2014年度分红股息转至异议人,特提出异议,请求将上述股权所含2014年度分红股息转至异议人。其事实与理由:异议人认为其拍得的股权含2014年度分红股息。法院在拍卖前对陆秋梅持有的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84261股股权进行了评估,评估值为176948.1元,评估时在2014年度利润分配之前。因此,异议人享有该资产所有的权利,请求法院将上述股权所含2014年度分红股息转至异议人。本院查明,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诸暨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陆秋梅持有的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84261股股权进行了评估,评估报告基准日为2015年1月22日,评估值为176948.1元。2015年4月30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拍卖公告、标的物、拍卖须知等内容。标的物在裁定中明确为详见评估报告,即为基准日中标的物。2015年4月30日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对2014年度股金红利进行分配,陆秋梅持有的84261股红利为4044.53元已转至陆秋梅名下,2015年5月26日,异议人金文高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188248元最高价竞得陆秋梅持有的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84261股股权,但仅将股权转至买受人名下。以上事实,由本院(2015)绍柯执民字第376-1号、第376-2号执行裁定书、诸暨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诸信资评(2015)第02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2015)绍柯法网字第00043号拍卖公告、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拍卖公告已明确拍卖标的物为陆秋梅持有的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84261股股权,因在拍卖公告日当天产生孳息,而公告中未能将产生的孳息是否作为拍卖标的物组成部分予以明确,但从拍卖裁定及公告的内容来看,应为评估报告中的标的物,即应含2014年度股息的股权。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成立,对异议人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异议人金文高的异议成立,应将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84261股股权所含2014年度股息划转至异议人金文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虎人民陪审员 俞增法人民陪审员 董德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琳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