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黄集财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顺利与庞有庆、高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顺利,庞有庆,高金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黄集财保字第00004号原告刘顺利。委托代理人王长河、李晓樱,襄阳市襄州区鹿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庞有庆。被告高金莲。原告刘顺利与被告庞有庆、高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顺利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庞有庆、高金莲的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庞有庆、高金莲的银行存款7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喜兵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红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