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商终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山东欧华药业有限公司与安徽圣诺医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欧华药业有限公司,安徽圣诺医药有限公司,万源(福州)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商终字第5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欧华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高新区三庆世纪财富中心B2座2楼。法定代表人于志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杰,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圣诺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陈具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付杰,男,198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系安徽圣诺医药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住安徽省合肥市。原审被告万源(福州)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法定代表人洪纯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山东欧华药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徽圣诺医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万源(福州)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山东欧华药业有限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安徽圣诺医药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安徽圣诺医药有限公司对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高商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不予申请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欧华药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鉴于上诉人山东欧华药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徽圣诺医药有限公司均同意不再申请执行原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山东欧华药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安徽圣诺医药有限公司负担800元,由山东欧华药业有限公司负担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山东欧华药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 潇代理审判员 魏希贵代理审判员 栾钧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杜晓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