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钟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06
案件名称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诉李修勇、金衍春容留卖淫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修勇,金衍春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钟刑初字第241号公诉机关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修勇,男,1975年7月29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州市。2015年5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金衍春,女,1974年2月14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州市。2015年5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诉刑诉(2015)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修勇、金衍春犯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修勇、金衍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修勇、金衍春于2015年5月12日,在本市钟楼区五星街道新民村委白庄村153号北边一间门面房的足浴店内,容留石XX、王XX向纪观年、尹金、徐占军卖淫。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1.被告人李修勇、金衍春于2015年5月12日下午,在本市钟楼区五星街道新民村委白庄村153号北边一间门面房的足浴店内,容留石XX以100元的价格向纪XX卖淫。2.被告人李修勇、金衍春于2015年5月12日下午,在上述地点,容留石XX以100元的价格向尹X卖淫。3.被告人李修勇、金衍春于2015年5月12日下午,在上述地点,容留王XX以245元的价格向徐XX卖淫。案发后,被告人李修勇、金衍春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修勇、金衍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未到庭证人石XX、王XX、纪XX、尹X、徐XX等人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收缴物品清单,租赁协议,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修勇、金衍春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李修勇、金衍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修勇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修勇、金衍春犯容留卖淫罪;属共同犯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修勇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二、被告人金衍春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王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