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某1、张某2等与张某5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419号原告:张某1。原告:张某2。原告:张某3。原告:张某4。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钟民,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某5。委托代理人:胡家美,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诉被告张某5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争议较大,案情复杂,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叶凌芳人民陪审员 夏 添人民陪审员 沈纪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八日书 记 员 李玉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