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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某1、张某2等与张某5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419号原告:张某1。原告:张某2。原告:张某3。原告:张某4。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钟民,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某5。委托代理人:胡家美,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诉被告张某5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争议较大,案情复杂,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叶凌芳人民陪审员  夏 添人民陪审员  沈纪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八日书 记 员  李玉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