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王俊峰与佛山市易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峰,佛山市易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816号原告:王俊峰,男,汉族,住所地:湖南省道县白芒。被告:佛山市易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注册号:440682000000668。法定代表人:黄芳。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受理原告王俊峰与被告佛山市易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以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峰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月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贤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