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焦民劳终字第00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璩燕红、胡倩倩、胡新媛、胡克玉与刘瑞英、崔艳辉、崔燕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劳终字第003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璩燕红,女,汉族,1971年3月8日出生,住孟州市。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倩倩,女,汉族,1993年6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新媛,女,汉族,2003年9月29日出生,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克玉,男,汉族,1944年4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瑞英,女,汉族,1960年6月4日出生,住孟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艳辉,女,汉族,1981年11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雁丽,女,汉族,1987年9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三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福,孟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璩燕红、胡倩倩、胡新媛、胡克玉与被上诉人刘瑞英、崔艳辉、崔燕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2015)孟民谷初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璩燕红、胡倩倩、胡新媛、胡克玉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璩燕红、胡倩倩、胡新媛、胡克玉于2015年9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璩燕红、胡倩倩、胡新媛、胡克玉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璩燕红、胡倩倩、胡新媛、胡克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19元,减半收取2509.5元,由上诉人璩燕红、胡倩倩、胡新媛、胡克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晓武审判员 陈金刚审判员 毛富中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