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行终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平安县小峡镇下红庄村村委会诉平安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平安县小峡镇下红庄村村民委员会,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政府,李延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青行终字第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安县小峡镇下红庄村村民委员会。诉讼代表人张林邦,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振文,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汪源来,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高希程,青海河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延彪。上诉人平安县小峡镇下红庄村村民委员会因土地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东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本案第三人李延彪未履行合同约定退还土地,并私自领走集体土地补偿款,侵犯了村集体的合法权益为由,决定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申请撤回上诉,一并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平安县小峡镇下红庄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起诉、上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平安县小峡镇下红庄村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二、准许原审原告平安县小峡镇下红庄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三、一审判决视为撤销。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平安县小峡镇下红庄村村民委员会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富梅代理审判员 边红丽代理审判员 李成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晓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