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腾民一初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计某甲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计某甲,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腾民一初字第718号原告计某甲,男。被告张某某,女。(未到庭)原告计某甲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2日开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计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合法传唤后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计某甲诉称,原、被告1995认识并于同年11月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1998年6月24日到原曲石乡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女计某乙,现年19周岁,一子计某丙,现年17周岁,现均在外打工。因被告于2010年7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对家庭子女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特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张某某未提交答辩状亦未到庭答辩。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计某甲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结婚证2份,欲证明原、被告双方系合法的夫妻关系。2、证明3份,欲证明被告于2010年7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能证明本案主要事实与本案具有关联,对原告提交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庭审,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告计某甲与被告张某某于1995认识并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1998年6月24日到原曲石乡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女计某乙、一子计某丙,均在外务工。被告张某某于2010年7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2015年6月12日原告计某甲以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为由,诉讼来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离婚案件中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己破裂为标准,如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被告张某某于2010年7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故原告计某甲的离婚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因被告未到庭,本院无法进行查实,本案不进行处理。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视其为放弃抗辩,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计某甲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计某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增武人民陪审员 段兴珏人民陪审员 杨 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琼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