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1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平泉县吉兴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市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泉县吉兴建筑有限公司,承德市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1920号原告平泉县吉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泉县平泉镇城北街。组织机构代码:74544432-7。法定代表人刘吉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邢宝力,河北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市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泉县卧龙镇八家村。组织机构代码:67467630-6。法定代表人杨广合,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佳,男,1985年3月18日生,汉族,该单位员工,现住平泉县卧龙镇华北物流***座*单元****室。原告平泉县吉兴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市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平泉县吉兴建筑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承德市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泉县吉兴建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承德市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金明审 判 员 王 英人民陪审员 丛培信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