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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执字第14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吴桂华、黄翠霞等与蔡超洪、李结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桂华,黄翠霞,蔡超洪,李结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1458-1号申请执行人吴桂华,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0613。申请执行人黄翠霞,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1823。被执行人蔡超洪,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香港居民身份号码:×××0057()。被执行人李结焕,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香港居民身份号码:×××8038(A)。关于原告吴桂华、黄翠霞诉被告蔡超洪、李结焕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民四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在继承蔡学明遗产范围之内赔偿吴桂华、黄翠霞594939.2元;2、支付本案执行费8349元,以上合计603288.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辖区内的国土资源、房屋管理、车辆管理、金融机构等单位或部门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蔡超洪、李结焕有继承死者蔡学明的遗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继承蔡学明遗产的线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司法救助金50000元。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同意本案作终结执行处理。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继承蔡学明遗产,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145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终结执行情形消失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文明代理审判员  黄志可代理审判员  陆志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