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刑初字第00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段小龙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田刑初字第00970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小龙,男,汉族,1987年6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无业,住淮南市潘集区。2010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滁州市定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5年7月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13日经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5)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小龙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小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3日21时许,被告人段小龙携带匕首到本区新淮新建村6-131号,发现被害人杨某乙家大门未关,屋内桌子上放着一部黑色苹果4S手机,被告人段小龙趁被害人杨某乙干活之际到屋内将手机和两袋卤菜盗走。2015年7月13日,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583元。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段小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携带凶器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小龙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段小龙对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3日21时许,被告人段小龙来到田家庵区新淮新建村,发现住在该小区6-131号的杨某乙家大门没关,屋内桌上放着一部黑色苹果4S手机。被告人段小龙趁杨某乙在里屋内干活,便将该部手机及桌上的卤菜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583元。次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段小龙抓获,并当场查获匕首、撬别工具等物品。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被告人段小龙的供述,淮价证鉴(2015)18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辨认笔录,(2013)田刑初字第00320号刑事判决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小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对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段小龙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段小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5日起至2016年1月4日止。)二、对被告人段小龙的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被害人;对扣押在案的匕首、撬别工具等物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李玲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