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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后法执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包龙山申请哈斯巴根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龙山,哈斯巴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681号申请人包龙山,男,50岁,蒙,个体,住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哈斯巴根,40岁,蒙,农民,住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包龙山申请哈斯巴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32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5年4月9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执行人员强制扣留了被执行人包宝林的一卡通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32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布和朝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 智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