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潼民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山西康特尔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中直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康特尔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中直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0032号原告山西康特尔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锐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霜,该公司法律部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博,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业务员。被告陕西中直建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葛昊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新平,陕西和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山西康特尔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特尔公司)与被告陕西中直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特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薛霜、张博,被告中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新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康特尔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3月1日签订了《外加剂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供给被告外加剂产品,每吨1950元,双方结算方式是由原告联系商砼使用单位后,由被告在275元--300元价格之间具体商定价格,之后,被告再以此给原告公司抵账结算。至2014年8月26日,原告共供给被告外加剂724.88吨,总价值为1412516元,被告抵账共计350000元,尚欠其公司货款1063516元未付。经双方再次对账,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货款690980元未付。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69098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中直公司辩称,1、拖欠原告货款690980元未付,法庭调解时双方予以认可。2、原告提供的产品和合同约定质量不符合,有瑕疵。被告虽收货使用,但加大了使用量,造成损失不应由被告承担。3、关于堵管问题,延误工期,造成材料浪费,人员工资加大,用油量大,被罚款情况。不认可原告的说法,愿意支付原告货款200000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日,康特尔公司与中直公司签订了《外加剂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由康特尔公司供给中直公司外加剂产品,每吨1950元。外加剂质量必须符合GB8076-1997砼外加剂技术标准,并满足甲方生产的要求。乙方配合甲方对配合比进行优化,比按照做配合比时提供的配方送货。交货地点为甲方指定的地点,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标准为乙方应随车提供产品合格证或材料证明,甲方按封存样品标准验收。结算方式为双方以抵账形式结算,由乙方自行联系商砼销售,自行收款,抵扣外加剂款。同时约定,由康特尔公司联系商砼使用单位后,由中直公司在275元--300元价格之间具体商定价格,之后中直公司再以此给康特尔公司抵账结算。合同还约定,乙方产品运抵甲方指定地点后,由甲方指定收货人对产品质量和数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甲方开具收料单,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合同签订后,康特尔公司开始提供外加剂。截止2014年8月26日,康特尔公司累计向中直公司提供外加剂724.88吨,总价值为1412516元,中直公司抵账共计721626元。经双方再次对账,中直公司累计拖欠康特尔公司货款690980元至今未付。故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69098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外加剂采购合同、原材料结算单、原材料周转单、产品合格证、混凝土生产记录等证据载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康特尔公司与中直公司之间签订的外加剂采购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康特尔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联系商砼使用单位,并为中直公司提供外加剂,中直公司应当在双方对账结算后,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康特尔公司货款。现康特尔公司要求中直公司立即支付其货款690980元,依法应予支持。中直公司抗辩康特尔公司提供的外加剂存在质量问题,给其造成损失。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质量问题,故依法不予支持。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陕西中直建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康特尔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货款6909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72元,由被告陕西中直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跟尚人民陪审员 宋升团人民陪审员 黄彦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