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二初字第2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天津市嘉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嘉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二初字第2234号原告天津市嘉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张贵庄路116号4楼。法定代表人夏彤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卫红,系天津市嘉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刘彬。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受理原告天津市嘉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霍玉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嘉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未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等材料之前,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嘉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霍玉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艾世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