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二初字第01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合肥胜旺商贸有限公司与安徽省福嵘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吴岳政等企业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胜旺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省福嵘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吴岳政,余年琴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1973号原告:合肥胜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界首路21号安徽物资供应站H区110室。法定代表人:张金花,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徽省福嵘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吴岳政,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吴岳政,安徽省福嵘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股东。被告:余年琴,女,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公司股东,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担保人: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169号招商银行大厦14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宫为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胜旺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福嵘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吴岳政、余年琴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胜旺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要求被告安徽省福嵘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吴岳政、余年琴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合肥胜旺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省福嵘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吴岳政、余年琴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 玲人民陪审员 张际华人民陪审员 付世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