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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梨民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张静新与徐彦东、张向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静新,徐彦东,张向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梨民初字第339号原告张静新,女,196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告徐彦东,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平市英城监狱服刑。被告张向阳,男,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静新诉被告徐彦东、张向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静新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静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静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静新负担25元,退回原告张静新25元。审判长  张洪光审判员  赵宝彬审判员  王 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