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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倪振永与钱欣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振永,钱欣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237号原告倪振永,男,1967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怀来县。被告钱欣,男,1983年5月20日生,汉族,河北省涿鹿县。本院在审理倪振永与钱欣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倪振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振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雪松审 判 员  王 娟人民陪审员  杨晓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