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倪振永与钱欣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振永,钱欣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237号原告倪振永,男,1967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怀来县。被告钱欣,男,1983年5月20日生,汉族,河北省涿鹿县。本院在审理倪振永与钱欣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倪振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振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雪松审 判 员 王 娟人民陪审员 杨晓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