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张瑞美与徐庆伟、张学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美,徐庆伟,张学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25号原告张瑞美。委托代理人刘炳芳,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庆伟。被告张学彬。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瑞美诉被告徐庆伟、张学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瑞美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瑞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645元,由原告陈寿华负担。审 判 员 吕 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田润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