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商初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临淄区朱台镇辰阳水泥制品厂与高田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淄区朱台镇辰阳水泥制品厂,高田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921号原告:临淄区朱台镇辰阳水泥制品厂,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衙里村。负责人:韩玉东,经理。委托代理人:路炳华,淄博临淄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田田,出生年月日不详。原告临淄区朱台镇辰阳水泥制品厂诉被告高田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淄区朱台镇辰阳水泥制品厂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淄区朱台镇辰阳水泥制品厂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淄区朱台镇辰阳水泥制品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9元,诉讼保全费340元,由原告临淄区朱台镇辰阳水泥制品厂负担。审 判 员  曹茂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朱萌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