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汉)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于倩与唐山京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倩,唐山京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汉)民初字第193号原告:于倩被告:唐山京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国强委托代理人:张萌萌,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倩与被告唐山京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于2015年9月28日双方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撤诉协议:一、被告唐山京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给付原告于倩房本,原告于倩在领到房本后原告自愿撤诉;二、原告于倩在领到房本后放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给付房本违约金的责任。现原告已经从本院领走房本,该撤诉协议已生效。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达成的撤诉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撤诉协议真实有效。原告按照协议内容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倩撤回对被告唐山京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唐山京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孙伯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 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