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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1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唐传水与付良库、杨占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传水,付良库,杨占军,赵文静,刘庆英,殷昭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105号原告:唐传水,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微山县。委托代理人:刘洋,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中正,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良库,男,1980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博野县。被告:杨占军,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蠡县。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沈瑞清,河北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文静,女,198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铜山县。被告:刘庆英,女,194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微山县。被告:殷昭记,男,193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微山县。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童光灿,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新市区。负责人:王冠军,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斌,该支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负责人:王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传水诉被告付良库、杨占军、赵文静、殷昭记、刘庆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传水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传水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李国文代理审判员  陈 岚代理审判员  段姣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