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卢某甲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甲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36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甲,男,198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平和县。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15年6月1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卢某甲被控职务侵占一案,平和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9月7日以平检公刑诉(2015)22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理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卢某甲于2014年8月受聘于厦门市健悦商贸有限公司,在平和县从事化肥销售及收款工作。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间,卢某甲利用职务便利,采用瞒报等方式多次侵占销售化肥的货款共计人民币27470元,用于个人花费。另查明,2015年6月10日,卢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月12日,卢某甲退清全部侵占款。经平和县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卢某甲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有经查证属实的户籍证明,平和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人林某甲、郑某、卢某乙、张某、陈某、林某乙、何某、卢某丙的证言,刑事报案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入职应聘材料,工资情况证明,欠款、付款证明、明细,收款管理制度,现金缴款单,存款明细,发货单,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货款人民币27470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罪名成立,建议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卢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退清侵占款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卢某甲在归案后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其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认为卢某甲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卢某甲依法必须接受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甲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小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斌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