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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终字00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华泰财险河南公司为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唐河县宛东驾驶员培训学校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终字007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负责人:万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宪之,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河县宛东驾驶员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李春林,系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张向涛,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财险河南公司)为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14)唐民一初字第2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14)唐民一初字第2675号民事判决;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2030元退还上诉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审判长  李新华审判员  郭金雨审判员  张 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方超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意见函(内部公函严禁外传)唐河县人民法院:你院审理的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与唐河县宛东驾驶员培训学校为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做出(2015)南民二终字第0073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你院重审,重审中应注意以下问题:本案涉及的车损价值鉴定系单方委托,对于鉴定结果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也不认可,你院认定该鉴定结论明显证据不足;唐河县宛东驾驶员培训学校诉称车损系两车追尾起火所致,但所提供的证据单一,难以证明车损发生的事实,你院在重审时应对此事实予以查明,做到证据充分,避免骗保事件发生。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