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经开执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侯陶森与梅河口市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陶森,梅河口市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执字第453号申请执行人侯陶森,男,汉族,1979年9月9日生,住长春市富豪花园*号楼别墅,身份证号:2201021979********。委托代理人朱国辉,吉林宇中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梅河口市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梅河口市山城镇利民街。被执行人高鑫,男,汉族,1977年10月23日生,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山城镇利民街三委**组,身份证号:2205811977********。申请执行人侯陶森与被执行人梅河口市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和土地,由于该房产和土地暂时无法处理,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次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3)长经开民初字第18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正男代理审判员 李 爽代理审判员 黄国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吕 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