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初字第04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白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4161号原告:白某,女,生于1986年,土家族,住湖北省咸丰县。被告:陈某,男,生于1985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受理原告白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白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 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帅卫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