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1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昆山太子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鋐利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太子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鋐利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197-2号原告:昆山太子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法定代表人:陈诚熙。委托代理人:李莹,上海申浩(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鋐利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徐庆山。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以被告已付款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太子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00元,财产保全费2620元,诉讼费用合计64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 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钟敏菁 来源: